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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税务筹划,3.8女神节来临,不同促销方式的涉税处理你都了解吗?

发布日期:2023-03-06 09:39:05

每年一次的3.8女神节又要来了!不论是线上商家还是实体门店,各类商家的促销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而不同的促销方式涉税处理不同,那么,有关于不同促销方式下的涉税处理方式你都了解吗?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说明、介绍!

1、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

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属于实物折扣。其涉税处理方式为:

(1)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的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优惠券等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积分抽奖、送礼涉税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的模式进行促销,税务方面有哪些规定呢?详细说明如下:

(1)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点也有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积分抽奖交税吗?

企业用积分抽奖”的方式促销,顾客中奖后需要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公司注册〔2011〕50号)第二点规定,企业以“积分抽奖”方式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公司注册〔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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